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产分配的原则如下:首先,若某些房产仅归某一方所有,则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归其所有;其次,对于特定的共有的房产,夫妻双方有权决定其价值和权益归属;若两人无法达成共识,可向法院请求裁决。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若双方都希望拥有该房产并愿意出价竞争,便可实行竞标制;二是如有一方提出要房产,法院将邀请评估机构对房产的市场估值进行权威鉴定,获得房产的一方需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最后,如果双方都无意争夺房产,法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将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