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擅自离场并致责任难以界定的行为,可被称为“交通肇事逃逸”,其目的多为逃避相关负责任的后果。判断该类行为是否构成逃逸,需要依照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首先需查看司机是否明知已引发交通事故;其次考证其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责的意图;最后,对实际逃离现场的行为进行检验。若行为人在未意识到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车离去,因其缺乏主观认知,故不应判定为逃逸。此外,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应覆盖刑事、民事和行政追责范围。值得注意的是,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事故发生后和接受首次处理之前这个时间段。虽某些行为人可能出于良心返回现场或被立即制止,但这并不影响逃逸情节的成立。逃逸现场不仅包括事故发生场地,还牵涉到与其密切相关的场所,如救治伤员的医院以及负责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然而,“交通肇事逃逸”不等同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者仅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