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实夫妻关系破裂,当事人可从书证、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三方面入手收集证据。以下为具体操作建议:1.书证。如有关婚姻情感问题的电子邮件或信件、离婚协议草案以及过错方向其第三者表达爱意的情书等,均能揭示夫妻间存在问题且感情受到伤害的事实。2.视听资料。在离婚诉讼中,通常有一方较为主动,而另一方则相对被动。主动方在与被动方商讨离婚事宜时,可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若录音内容涉及被动方同意离婚或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表述,将有助于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3.证人证言。尽管证人证言在离婚案件中的证据效力相对较低,但却是最易获得的证据之一。对于夫妻感情状况,亲朋好友或多或少有所了解。尤其是家庭矛盾较为严重的家庭,日常争吵难以掩盖。因此,对于了解夫妻感情实情并愿出庭作证的亲友,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批准其出席法庭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务必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书面证言极可能被法院驳回。【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