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中,购房定金一经交付,非特定原因不得申请退还,特别是因买方自身因素导致无法购得房产之情况下,定金几乎无望追讨。然而,若符合下列条件:(1)商家缺乏商品预售许可证;(2)卖方存在欺诈行为或买卖双方对协议条款未能达成共识;(3)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买方无法支付房款,则可尝试追回定金。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