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新贷款清偿旧贷款的情况下,旧贷款的担保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若债权人要求新贷款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首先,如新、旧两笔贷款的担保人均为同一人,则法院会予以支持;其次,如旧贷款无担保而新贷款有担保,或新、旧两笔贷款的担保人并非同一人,法院将不会支持该请求,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新贷款的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已知晓或应当知晓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这一事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