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市场主管部分:若发现商品存在品质问题,首选对象应为开发商,因其与消费者间签订了明确的合同约定。身为商品房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开发商必须承担起商品质量的最终责任,并对受害者做出相应的补偿。然后,开发商再依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及合同条款,追究相关责任方。若上述方式无法解决,涉事方可寻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的协助评估;或者向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同时,业主也有权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所得结果可作为民事赔偿的重要证据。若以上措施均无效,消费者可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自身权益状况,向开发商提出诉讼。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