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冷静期满后,如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但另一方不愿解除婚姻关系时,需借助诉讼手段解决。首先应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住址与惯常居所不同,则需向被告的常驻地法院提出请求。此外,还需准备诉状、结婚证书及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相关证据。经法院严格审理后,若确认双方婚姻确实无法挽回,便可能裁定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