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乃刑事强制手段之一,其适用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身患严重疾病或需照顾;孕期及哺乳期妇女;唯一扶养者为生活不能自理者;因案情特殊且办案需求,实施监视居住更具必要性;羁押期满而案未审结,仍需监视居住。关于“可怕之处”的描述并不确切。尽管监视居住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限制,然此举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亦是在平衡人权保护与犯罪打击间作出的法律抉择。被监视居住者须遵循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地等。若违规,则可能面临强制措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