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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民工节前拿到28万赔偿款

2024-11-01 00:50:11

本报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吴某不幸被车撞成重伤,生命垂危。面对断医、断药的困难局面,吴某将肇事司机及汽车公司告上朝阳法院。朝阳法院双桥法庭以调解方式快速调处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春节前,吴某终于拿到了28万元赔偿款。2004年10月,河南来京务工人员吴某在过马路时,被邢某驾驶的北京银建汽车公司小客车撞倒。吴某生命垂危,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在昏迷40天后苏醒,但尚未脱离生命危险。交通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司机邢某负全部责任。由于吴某来京务工,身边没有太多积蓄,而邢某在承担了3万余元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支付任何赔偿,吴某遂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邢某及汽车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5万余元。双桥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责任明确。为使吴能够尽快拿到赔偿金,过一个不发愁的春节,承办人多次找到两被告做工作,最终使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孙莹一、交通事故损失的案例:案例1案例提示: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即使高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估价值,但如果车辆修复使用对受害人更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案情概要: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000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所有的小轿车在2014年5月12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整,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案例2案例提示:在多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无责机动车一方与有责机动车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担责任。案情概要:2013年5月29日,王甲所驾驶小客车与郝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导致郝某追尾王乙驾驶的小客车,造成王乙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王甲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甲、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郝某、王乙均无责任。对王乙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分别由王甲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郝某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乙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121000元,故按照法律规定,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曲靖一男子诈骗3万余元被刑拘10月19日,丰华派出所接到刘某报警称,他被人以帮忙办理当兵为由诈骗现金33600元。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工作。经查,今年3月份,刘某在一次饭局中认识了张某,张某称他在某武装部上班,如果有人要当兵入伍,可以找他帮忙。恰好,刘某有一个亲戚想要去当兵,于是双方留下了联系电话。之后,刘某打电话给张某咨询当兵事宜,张某称办好需要三至四万元钱,如果事情办不成全额退款,刘某信以为真,分3次给了张某现金33600元。当刘某每次询问亲戚入伍的事宜,张某都以各种理由搪塞,征兵工作结束后,刘某无法联系到张某,此时刘某才发现被骗。民警根据刘某提供的信息,通过信息比对、走访调查等一系列侦查措施,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张某。10月25日,民警成功将张某抓获。经讯问,张某对其以帮忙当兵入伍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