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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由法院哪个庭受理

2024-11-01 00:33:56

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级别管辖是什么:管辖是指该案件由哪个国家机关行使权利进行处理,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民事案件中只有审判管辖,无立案管辖。级别管辖是审判管辖中的一种,是指由哪一级的法院来对民事第一审案件进行审理。民事案件中的级别管辖具体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二、重大涉外案件的认定: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外是指涉及境外,不仅包括国外,也包括香港、台湾、澳门,涉只要案件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其中一项满足涉外即可认定为涉外。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除了国内仲裁财产保全与执行外的其他仲裁案件,如国外仲裁财产保全与执行、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2、知识产权案件;3、海事海商案件;4、公益诉讼案件。综上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分为三大类,重大涉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院审理的案件,具体还可细分。二、公司解散之诉的管辖范围有哪些?1.地域管辖,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