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付期限主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执行。因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和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国家规定的三个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享受六个月产假,其延长三个月的产假津贴可由企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参见: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函[2001]97号)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执行日期:2001年7月9日一、产假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1],都享受产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生育保险怎么算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享受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