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扩展资料
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特明确法律冻结个人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起止和解冻时间如下:
冻结起止日期:从冻结之日的次日算起,以对月对日计,至冻结之日六个月后到期日我行批处理结束(或停止营业时)止。
例:某行1994年4月18日根据法院的要求冻结某个人在该行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应从1994年4月19日起算,到同年10月18日该行批处理结束(或停止营业时)止。冻结的效力应从1994年4月18日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