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畴,应当予以解散,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扩展资料:
根据《公司法》第191至197条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1、有关主管机关负责成立清算组。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然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其中,债务的清偿应严格按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其他债务的先后顺序进行;
5、清算完结。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制定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