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时,首先要考虑法律对于此类损失的定义范围。违约行为的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导致的全部损失,这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因违约而失去的预期利益。1.法律对合同违约损失的定义范围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赔偿金额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可能损失。所谓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它指的是纯粹的利润,不包括为获得这些利益所花费的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2.可得利益(预期利益)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基础上,利用该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预期的纯利润;-另一种是在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中,提供方因提供服务而预期的纯利润。3.可得利益损失指的是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受害方失去的上述预期纯利润。例如:-在生产设备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迟延交货而未能及时生产,从而损失了生产利润;-在买卖合同中,因卖方不交货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已与第三方签订的转售合同,进而损失了转售利润;-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因承包方违约而遭受的预期经营利润损失;-在服务合同中,因服务方违约而未能提供的服务,从而损失了预期利润。4.具体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要考虑交易性质和合同目的的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的具体说明:-生产利润损失:通常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买卖合同相关,买方因卖方违约而损失的利润可根据延误的生产期限和可比利润率来计算。-经营利润损失:常见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转售利润损失:在买卖合同中,若卖方违约不交货,导致买方无法转售给已签约的下家买主,转售利润损失通常为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行为发生前签订。总之,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其中预期利益损失又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和转售利润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