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乡改镇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国务院1984年发布的规定,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的区域理应设立镇级行政单位。这意味着,作为地方政府的核心区域,必须具备相应的镇级管理结构。
其次,对于总人口在20000以下的乡,如果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那么这个乡就有资格申请转变为镇。这表明人口结构中非农业人口的比例对于建镇是一个关键考量因素。
对于总人口超过20000的乡,如果乡政府驻地的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的10%以上,同样可以申请建镇。这反映出人口分布和经济活动的集中程度也是决定建镇的重要条件。
特殊情况下,如在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非农业人口不足2000的地方,如果确实需要,也可以考虑设立镇级行政区域,但这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批。
总的来说,乡改镇的过程需要考虑人口规模、非农业人口比例、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地理位置等多种因素,并在满足相应标准后,通过政府的审批程序进行调整,最终实行镇管村的管理体制或在乡政府中增设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