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能在局机关行政岗位担任股长的。多部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要求。首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强调,所有地区和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行政编制的使用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其范围,更不得将事业编制人员用于党政机关或与行政编制人员混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使用事业编制,两者之间不可混淆或侵占。如果出现混用或者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和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中央编办和监察部联合制定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对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分措施。这些法规的共同指向是,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排在行政岗位担任股长是严格禁止的,因为这违反了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
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任用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局机关行政岗位股长是不被允许的,这是对编制规定的尊重和维护。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制度约束和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