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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民草场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4-11-24 13:07:51

牧民草场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综合地价的60%。智能法律助手法行宝AI智能咨询法律计算器法律意见书法律文书去提问牧民草场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牧民草场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牧民草场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牧民草场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为你推荐征收牧民草地赔偿标准是什么?牧民草场征收补偿包括:1、牧民草场的土地补偿费;2、因征收带来的搬迁、安置的补偿费用;3、草场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4、被征收草场的牧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一、征地桑树赔偿标准树木的征收补偿不仅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同时需要结合树木的实际情况比如:生长周期,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当地经济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二、征地赔偿每人85万元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的政策而定。三、国家对农村土地占用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姜超律师执业9年资质认证2022-12-13国家征收草原补偿标准国家征收草原补偿标准如下: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3、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彭宗辉律师执业3年资质认证2022-09-19草原征占用补偿标准一、草原征占用补偿标准如下:(一)征收耕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二)征收基本农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三)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四)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五)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以上数据仅供参考)二、国有草原征收是否属于土地征收国草地使用权不属于征收,而是属于提前回收,回收国有草地使用权的,要对使用人给予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郑萌律师执业6年资质认证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