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回犬只时,需要准备以下文件:(一)领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执法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证明犬只已依法解除扣押,或者有其他书面同意领回的证明。在《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中,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犬只领回的具体流程。第十九条指出,当事人有权申请领回由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送交犬只收容救助机构临时收容的扣押犬只或其他犬只,但若已做出没收决定,则无法领回。第二十条规定,若执法部门在十日内未对送交的扣押犬只或其他犬只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也未书面通知犬只收容救助机构结果,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执法部门自行承担。根据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回犬只时,申请人必须提供上述两项文件。若扣押解除后五日内犬主未前来领回,犬只收容救助机构将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处理该犬只。在处理过程中,犬只收容救助机构会确保每一步骤都有据可查,确保领回流程的公正透明。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犬只权益,同时也确保犬只收容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