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的供暖通常在每年的4月20日结束,但具体日期可能会根据天气变化进行调整。供热费用按面积收取,居民热费单价为每平方米38.32元,而非居民热费单价为43.30元。居民住宅和居民自用车库执行居民热价,而非住宅或住宅用于商业活动的则执行非居民热价。收费依据供热面积计算,若遇政策或价格调整,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若供热不达标,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但不低于16℃时,将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若室内温度低于16℃,则退还100%的日标准热费。若供热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需先行赔付用户后再向热源单位追偿。退还热费的总额计算方式为: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其中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对于供热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居民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退还相应的热费。非居民用户则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用户需按时缴纳热费。若未按时缴纳,供热单位有权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在收到催缴通知书15日后仍未缴纳,供热单位可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采取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的措施。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或拒绝缴纳时,需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若用户未按规定缴纳热费导致室内温度未达标,供热单位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