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入重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若户口是从本市其他区县迁入,则可通过网上迁移,无需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而如果户口是从重庆市外迁入,则需要携带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在符合政策规定且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派出所户籍窗口的民警可以当场办理户口迁入。这包括持《迁移证》的户口迁入、公民回国定居恢复户口、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军人回原籍落户、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大学中专学生毕业和退学、开除、毕业回原籍入城镇居民户、主城区内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涉及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随父随母迁移的除外)及因购买商品房、单位分房迁移入城镇居民户等。对于一些特定情况的户口迁入事项,由分局审批。这包括因收养申请子女从市外迁移入户和无收养证申请收养子女入户登记、被注销户口后申请恢复、补登、补录及年满16周岁无户口人员落户、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由市外迁移入户、因征用农村土地户口“农转非”、已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或《土地征收批复》的征地开发地区的入户、分户、重庆市外迁入的、主城区外迁入主城区入户的(本市户籍“三投靠”及购房入城镇居民户的除外)、原市外户籍的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军人来渝安置落户、原市外户籍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来渝落户、监外执行罪犯户口迁移、分局、区县(自治县)局认为需要由其审批的其它户口事项。对于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除了上述分局审批的事项外的其他户口迁入事项由派出所审批。办理时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的,符合政策,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当场办结。由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主城区内涉及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随父随母移居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需到辖区外调查的除外)。由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上报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审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需到辖区外调查的除外)。派出所自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户口迁入重庆的具体办理部门为拟入户所在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