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是刑法中规定的罪名,而非民法范畴。根据刑法第246条,故意编造并传播关于他人的虚假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将被视为犯罪。关于此罪行的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考虑到王蕊在暗黑者中的行为,她带着自己的DV以便编造新闻,这更多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王蕊的行为已对被诽谤者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满足了情节严重的条件。有观点认为王蕊的行为不构成诽谤,因为并非针对个人。然而,根据司法解释,诽谤行为只需针对特定人,不一定非得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内容中可以识别出被害人,即可构成诽谤罪。例如,赵子鹏家被掀车的事件表明,人们能够从新闻中识别出被诽谤的对象。因此,王蕊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终的结果将取决于法官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