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在条例实施前已合法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使用权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有效,不受新法规的影响。2.任何商业行为若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明确许可而擅自使用该标志,将被认定为侵犯专有权。3.在涉及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的争议中,权利人或相关利益方可以选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入处理。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请求后,有权调解侵权赔偿金额。若调解失败,当事人仍可依法采取法律途径解决。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掌握的违法嫌疑证据或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确保标志权利的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6.《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旨在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