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开具相应的证明文件。若有法定之义务而未履行,导致劳动者在再就业过程中遭受损失,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此行为加以纠正,同时要求责任方承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