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由四个主要系统构成:1.中介机构系统:由银行、金融机构和各种信用中介机构组成,它们提供与信用活动相关的多种服务。2.信用服务体系:专门提供信用服务的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它们在信用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3.政府监管系统:各级政府部门对信用活动进行监管,确保信用体系的健康运行。4.社会参与系统:消费者、交易对方、合作伙伴、员工等市场参与者对信用活动进行评价和反馈,形成对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社会信用体系具有以下功能:1.记忆功能:能够保存失信者的记录,为信用评价提供数据支持。2.揭示功能:通过信用评价,扬善惩恶,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3.预警功能:对失信行为进行防范,降低信用风险。企业信用档案应具备以下特点:1.信息全面性:包括企业资质许可、质检、奖惩、诉讼等各种信用信息,全面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2.跨区域性:适应经济全球化,具备全国统一标准并与世界接轨的信用档案体系,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3.跨行业性:涵盖各行各业的信用信息,解决单一行业信用体系的局限性。4.统一性: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统一的征信标准、信用分值计算方法、数据库和查询平台,保证信用分值的通用性和实用性。5.权威性:信息来源真实可靠,信用记录动态适时,独立第三方公众征信平台保证了信用记录和信用分值的客观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