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第二章明确了机构和人员的设置。首先,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产业工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同级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为了拓宽服务渠道,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建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共同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应遵循国家法律和法规,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共享资源。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或聘请。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工会内部的法律工作者,如工会公职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以及社会法律工作者,如法律专家、学者和律师。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性和广泛性,为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支持。《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的颁布对于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