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明知他人进行走私行为仍为其实施提供仓储服务及其他便利者,依法视为走私犯罪的从犯论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走私罪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言等协助,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面的帮助者,亦按走私犯罪的共犯处理。【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