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因一手付订金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双方均无法控制之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执行,从而触发合同无法继续之情况下,定金额可予退还。反之,若因付订金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定金额将不予退还。因此,定金额能否退还,与其是否签署定金合同并无直接关联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