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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审理程序简述

2024-11-06 05:04:06

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法院应重启审理程序,并要求其派员出席法庭参与监督;在对抗诉案件再审过程中,法院有义务征询检察院意见并邀请其派员出庭,以便全面监督案件的审判流程。此项制度旨在保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检察院亦需派员出席法庭,确保其监督权力的无缝衔接与落实。【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