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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2024-11-02 16:27:59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的启动和完成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时间。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无法精确预测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此类合同不受时间限制。此类合同通常适用于:1.单项工作;2.可以按项目承包的工作;3.因季节变化需要临时工的工作;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适用于:1.日常工作岗位,即不需要季节性、单项性或项目性独立岗位的普通劳动合同;2.管理工作岗位,这类岗位需要连续性;3.关键技术岗位等,这些岗位同样需要连续性,不宜采用此种合同形式,以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此外,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能利用此类合同规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只要其行为非恶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这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