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婚是可以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通常需要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那么非军人配偶可以申请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协议离婚,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野银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军人一方不同意,婚姻关系就无法解除。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配偶也可以提出离婚。这种保护是在婚姻自由原则下,对军人配偶的一种倾向性保护。三、在实践中,重大过错的认定通常包括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这些情况下,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配偶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离婚申请。四、对于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此外,如果现役军人主动向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则视为军人一方同意离婚,不适用该规定,而是按照一般离婚程序处理。五、《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婚姻关系中的权益,确保即使在军人婚姻中,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保护。军人配偶在军人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