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生父或生母,若双亲已亡故或无监护能力,则由祖辈(祖父母、外祖父母)接任;若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无法担任监护职责,则应由同胞兄妹担纲;若同胞兄妹均无监护之能,且符合条件者,可考虑由有能力和意愿承担此项义务的人员或组织担任。但须遵循的程序是:首先得到该未成年人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村委或民政部门的批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