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试点始于1992年,至1998年12月14日,这一制度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从2007年开始试点,至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职工医疗保险主要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确保职工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而补充医疗保险则是由企业和个人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加的保险。虽然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在目的和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基本医疗保险旨在为职工提供基础的医疗保障,而补充医疗保险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二者共同构成了较为完善的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明确指出,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则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则需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同样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一部分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则计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