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应超出合同价格的20%,超额部分既不具有定金效力也不得予以退还。若交付定金一方未能履行承诺,无权请求退还;收受定金一方未完成承诺,需双倍金额返还定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