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抚养费即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其涉及范围包括需要受害人扶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之人。该项赔偿金额需参照扶养人劳动力缺失程度,以受诉地同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来确定。若扶养对象为未成年人,则计算至18岁为止;如为无劳动能力者,则算至20年或年满60岁减少相应年限并按七十五周岁为分界点再核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