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上限为总合同价20%,超额归零且无此方面功能。债偿还完毕,定金便抵扣货款或予以退还。如支付方无法履行,定金不予退回。若接受方未能尽责,则须以两倍数额偿还已收定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