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意为当债务人为因为破产原因需履行债务时,他们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共识并接受法院审查通过,进而在法律上暂停破产后清算程序的法律机制。然而,现有的破产法规则仅允许具有主管部门的破产企业提出和解请求。简言之,对于那些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来说,此项规定无法给到它们同样的权利去开展和解申请。因此,改进的破产法应赋予所有破产企业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的机会,同时也要确保这一决定属于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受外部力量的干扰。【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