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过程中,倘若涉及到一方在婚姻前购置的房屋,其在婚内自然增长的价值部分通常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这是由于这种自然增长的价值并非夫妻共同努力所带来的收益,因此无需在婚后进行分割。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双方曾签署过房产共同所有的协议,则应首先参照协议进行协商划分;若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相关事宜将交由法院进行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