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劳动法规条例中,试用期内解雇员工通常无需提前告知。然而,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需向其解释原因。若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因病或受伤导致不适宜继续原有工作且未获得用人单位新安排的工作机会;劳动者不能胜任现有工作,经培训和调岗仍无改善;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客观环境产生严重变化,致双方无法就变更内容达成共识等情况。在此种状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