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有权批准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案件的调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不应中断。如经审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已满,应立即解除相关措施并通知被监视居住者和有关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