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申请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特别是对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答辩期届满后组织交换。2.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3.当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时,这一天即视为举证期限的届满日。如果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获得人民法院批准,证据交换日将相应推迟。4.证据交换应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审判人员应当记录下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并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分类记录,同时注明异议的理由。5.通过证据交换,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争议问题,为后续的开庭审理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