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中,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如下定义和规定: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以及年龄未满18岁或智力低于正常水平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这部分人群,他们仅可以实施符合自己年龄和智力范围的法律行为,即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自己实际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然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其他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若能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确认,也可视为有效。在这类民事法律行为在被确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权撤回该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