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包含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等在出庭时所需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财产案件受理费按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依照以下比例分段累计:1、不超1万元,每件50元;2、超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5%计;3、超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2%计;4、超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计;5、超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1%计;6、超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计;7、超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0.8%计;8、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7%计;9、超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计;10、超2000万元部分,按0.5%计。【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