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格式条款效力需遵循三大原则:1.若格式条款方排除了对方关键权利,则该条款无效;2.若格式条款方不当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或过度加大对方责任和权利限制,此种情形下,此类条款无效;3.对于合同中可能给对方带来人身伤害或重大财物损失的免责条款,亦属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