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股东行为导致的对外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首先,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背负债务并无力偿还时,无论是否否定其法人地位,虚假出资股东都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即先以公司资产偿债,不足部分由债权者有权直接向该股东以及其他股东追责。其次,那些由于虚假出资导致的公司债权人对股东的民事追责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瑕疵程度较低的责任,即只要股东合计实际支付的注册资本达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距法定最低限额相差不大,便不会引发公司法人资格的被撤销问题。在此情况下,虚假出资股东仅需弥补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间的差异来向债权人负责,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将在虚假出资股东无法清偿之处与之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者是较为恶劣的重大瑕疵责任,当参与出资的股东合计实际支付的资本总额未能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的法人资格便会被撤销。在这一情况下,所有股东无论是否已完成出资义务,都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之间实质上构成了合伙人关系,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合伙人身份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