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若需补充侦查,既可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亦可自行展开调查。对于此类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并且,补充侦查仅能进行两次。补充侦查结束并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需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