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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规划有哪些法律规定?

2024-11-27 22:34:46

1.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基础是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2.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公告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并在公告前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划定为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划定为重点治理区。4.水土保持规划内容应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5.水土保持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经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如需修改,则需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6.各类建设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编制机关应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7.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涵盖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制定规划时,应尊重公众意见,坚持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