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过了追诉期,移除刑事责任范围,故无需支付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界定了追诉时效,其期限依最高刑罚的法定程度设立,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四种情形。若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或惩罚性死刑,则其追诉时效延长至二十年。如在超过二十年后仍需追责,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若公安、司法部门已启动调查程序,或人民法院已受理相关案件后,犯罪者有逃脱侦查或审判之行为,则不受追诉期限约束;又或受害者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处理,亦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因此,若案件已过追诉期,通常情况下,犯罪者将免于刑事追责及相应罚金处罚。然而,若犯罪者在追诉期限内规避调查、审判,或受害者提起控告后未获立案,则此案将不受追诉期限约束,犯罪者仍有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