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在与抵押权、质权发生冲突时具有更高效力。《民法典》明确规定,在同一动产之上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权后,若该动产再被留置,则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留置权的地位明显优于抵押权和质权。留置权,即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占有债务人财产,在债务未清偿前对该财产进行留置,且在一定时间内未能获得清偿时,有权依法出售留置物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