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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作为情理法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2024-11-26 23:40:26

1.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道德作为法律的正当性支撑而存在。法律是道德的宣示,而道德多元化的结果导致了人类社会中形成多种道德,这些道德之间可能会相互冲突。为了建立秩序,人类创建了一个权威,这个权威告诉所有人在一定的地域内,某种道德就是法律,这种道德在冲突中才能作为评判的标准。2.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礼”与“法”的关系,这在理论上体现为儒家和法家的关系。传统中国法律的最大特点就是礼法不分家,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情理法传统。从周代的德主刑辅,秦王朝的一断于法,到唐朝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再到明刑弼教,礼与法之间不断地冲突、融合,儒家的思想与法家思想的结合,构筑了中国法律礼法合一的传统。3.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情、理、法三者是密切关联的概念,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献中,情、理、法的关系也得到了明确的阐述。情是指人的感情、情感等方面,它在中国传统法律中被视为一种基本的道德准则,强调在处理问题时,要考虑到人的情感需求,尊重他人、理解他人。理是指事物的道理、道理的正确性、逻辑的严密性等方面,它在中国传统法律中被视为一种基本的理性准则,强调在处理问题时,要遵循客观事实、依据事实、依法裁判。法是指正式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程序等方面,它在中国传统法律中被视为一种基本的行动准则,强调在处理问题时,要遵守法律、遵守程序、保障公正。4.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区别在于,法律行为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而情谊行为则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例如,侵权法规定了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情谊行为则不会引起这样的法律关系。5.司法裁判要正确认识到情理法在其中的不同功能和位阶,才能实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使司法裁判效果兼具公平正义的客观现实和主观感受。情理法的内涵和司法裁判的位阶需要被正确理解。情不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私人情感,也不是低俗化的世故、情面,而是一种人之常情,是人民群众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公认行为模式。情具有个别性和感性化的特征,是一种融合了历史传承、道德风俗的综合性文化产物。在不同地域、阶层、民族中,可能会产生差异性的情感认知。理则是一种社会基础更为广泛的常理、公理,甚至被公众奉为圭臬的天理,是人民群众为维系社会秩序所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理具有共通性和朴素化的特征,一方面,任何违背理的行为都不具有正当性依据;另一方面,理也是司法裁判中被广泛认可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