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处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其人员身份属于事业单位或参公管理身份。作为司法局下属的重要单位,公证处在社会实权与实际效益方面具有显著地位,其待遇与职业保障相对较好。2.公证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存在差异。公证处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对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可,旨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3.设立公证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拥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至少二名以上公证员以及开展公证业务所需资金。4.公证处的设立需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颁发公证处执业证书。来源:百度百科-公证处